劳动仲裁出庭后的程序是哪些?

劳动仲裁需经过以下程序: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由其受理;受理后就开庭审理,由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以及由仲裁庭依法作出仲裁裁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第三十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质证和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第四十二条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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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庭审程序是:
1、由书记员核实出庭人员身份;
2、首席仲裁员宣布庭审纪律、询问回避申请、宣布开庭;
3、申请人陈述仲裁请求、被申请人答辩;
4、仲裁庭调查;
5、双方当事人进行仲裁庭辩论;
6、征询当事人最后意见并进行调解;
7、对仲裁庭难作结论或宣布延期裁决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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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案件的庭审流程如下:告知当事人开庭审理的日期与地点;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发出公开开庭审理的公告;开庭;当事人陈述;证人作证;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庭审辩论;评议与裁决。法律依据: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质证和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
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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