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咨询一下,设立学校必须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设立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不包括相关规定中未提及到的,比如有组织实施教育的教学活动等。设立学校的意义在于教书达人,传播先进文化知识,培养人的知识素养等。
学校育人的目的在于为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支撑以及为社会做贡献。而设立其它教育培训机构的意义在于补充学校教育以及家庭教育的不足,同时拓宽学生的知识技能和人生的可能性,也是为了帮助学生家长减轻负担,满足学生在学校里和家庭里没有得到或没有满足的教育需求。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七条 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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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十八条 法人应当依法成立。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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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办学条件:
1、申请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备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设立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教育法、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法律依据:《民促法》第十五条规定: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的材料中包括学校章程。
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根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
第五十六条中,民办学校终止的情形之一就是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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