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为几年?

特殊诉讼时效的期限分别是:
一、短期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时效不满两年的情形。
二、长期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时效在三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情形。
三、最长诉讼时效,即二十年的诉讼时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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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特别诉讼时效的情形有哪些
1、特别诉讼时效的情形有:
(1)短期时效。诉讼时效不满两年的时效;
(2)长期诉讼时效。诉讼时效在两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诉讼时效;
(3)最长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
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
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
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
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
第二百四十六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二、民事诉讼特别程序的特点有哪些
民事诉讼特别程序的特点有:
1、非讼性,选民资格案件除外;
2、审判组织的特殊性,独任制为原则,单一式合议庭为例外;
3、审级制度和审限的特殊性,一审终审 审限较短;
4、级别管辖,一律由基层法院管辖;
5、免交案件受理费;
6、救济机制的特殊性,不适用再审;自带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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