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如何规定新三板的上市条件?

新三板上市的条件如下:
1、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
2、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3、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4、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三年,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5、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6、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等。法律依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九条
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
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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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上市条件有: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3、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4、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三条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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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上市条件:
(一)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或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二)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三)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四)其他条件。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法律依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发行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二)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
(三)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四)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五)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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